「真菌毒素」抽驗曝3項不合格! 食藥署:最高罰3萬
文章來源 : yahoo新聞
記者蔡庭語/綜合報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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▲食藥署今(29)日食品檢驗真菌毒素,其中有3件花生製品真菌毒素檢出值超過限量標準與規定不符。(圖/食藥署提供)
食藥署今(29)日公布112年10-12月共完成104件食品檢驗真菌毒素,其中有3件花生製品真菌毒素檢出值超過限量標準與規定不符,違規業者經地方主管衛生機關命其限期改正。
真菌毒素係由黴菌生長而產生,廣泛污染食品,會對人體健康造成不同程度危害,為保障國人飲食安全,食藥署聯合地方政府衛生局持續監測市售食品真菌毒素污染,並參酌歷年監測結果、食品相關法規修正及國人飲食習慣等,調整年度監測食品類別及檢驗項目。
112年10-12月共完成104件食品檢驗真菌毒素,包括麥類3件、薏仁與藜麥等穀類17件、花生製品51件、紅麴製品9件、咖啡類3件、嬰幼兒食品1件、與其他食品20件(包含香辛類4件、乳類8件、蘋果汁與含蘋果成分食品3件、油籽類2件、蓮子2件與無花果1件),結果有3件花生製品真菌毒素檢出值超過限量標準與規定不符,違規業者經地方主管衛生機關命其限期改正,屆期複抽驗不合格,各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(下稱食安法)第48條第1項裁處新臺幣3萬元,共計9萬元罰鍰;另花生粉與蓮子各1件分別查有產品標示不符規定及標示不實,權管衛生局分依食安法第47條第1項與第45條第1項,分處3萬元與4萬元罰鍰。
▲有3件花生製品真菌毒素檢出值超過限量標準與規定不符。(圖/食藥署提供)
▲食品檢驗真菌毒素不合格產品資訊。(圖/食藥署提供)
食藥署呼籲食品業者,依循食安法落實自主管理,販賣之食品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食安法第17條所定之標準,經命限期改正,屆期不改正者,依同法第48條第1項第8款處罰;食品應依食安法第22條第1項各款標示,不符規定者,依同法第47條第1項第8款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;產品標示不實,則違反食安法第28條第1項,依同法第45條第1項處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。食藥署將持續加強市售食品真菌毒素監測,倘經抽驗與規定不符者,移請衛生機關依食安法及相關規定處辦,並將違規業者列為加強稽查輔導對象,以維護國人食的安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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